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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中院 促非公有制企业发展十大典型案例

产品时间: 2024-04-16 05:00:59 |   作者: 乐鱼直播官方版

详细介绍

  一、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某无纺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市中院

  市中级法院充分认识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的重大影响,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准确适用法律,严格把握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守约方合法权益。同时综合考虑疫情和防控措施对合同履行的影响,贯彻公平原则,平衡合同各方利益,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疫情期间,某医疗科技公司向某无纺布公司采购纺粘无纺布用于制作口罩,因无纺布原材料价格暴涨,某无纺布公司欲调整合同单价,后双方未就此达成一致,某无纺布公司便停止供货。某医疗科技公司起诉请求赔偿各项损失375万元。一审法院以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为由,认定某无纺布公司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违约和过错,免除其解除合同责任。二审法院运用公平原则合理制定调解方案,终促成双方调解。

  新冠肺炎疫情并非对所有商事合同的履行都构成不可抗力,应当结合合同签订时间、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对合同不能履行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进行综合判断。疫情并未导致案涉合同不能履行,法院本着既维护交易安全、稳定交易预期,防止滥用不可抗力抗辩损害守约方合同利益,又贯彻公平原则,综合考虑疫情对于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当事人的过错等因素,平衡合同各方利益,提出了合理的居中调解方案。

  常山法院为企业开拓了解决争议采用和解方式处理的思路,除案涉纠纷,两公司以和解方式处理了其他在诉案件。及时地处理因纠纷致企业停产带来的问题,使企业及时地恢复生产经营,赢得了企业的满意和信任,对优化招商引资环境起了一定积极作用。

  浙江某精密机械公司与杭州某气体公司于2018年9月签订《氢气产品供应协议》,由杭州某气体公司向浙江某精密机械公司供应氢气和供气装置安装;杭州某气体公司作为卖方应承担安装施工过程中、送气过程中及供气装置修理、维护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责任;并约定款项支付时间及逾期后果。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浙江某精密机械公司因供气问题停产,后向常山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杭州某气体公司提出反诉:要求对方支付货款并赔偿违约金及相关费用。

  法院及时多次召集双方协商,在达成解除合同合意的基础上恢复生产经营,让浙江某精密机械公司妥善安置被移除的供气设备,承办法官与分管院长一起赶赴现场查看安置情况并反馈给杭州某气体公司。协调双方撤回保全申请,为双方客观分析案件诉讼专业性强、周期长、成本高的特点,劝解双方协商解决,最后达成和解,并当即履行。

  本案紧紧围绕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工作大局,牢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对滋扰生事、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软暴力”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严惩和精准打击,展现了法治营商“硬实力”,为常山县营商环境建设提供了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为法治营商塑造了常山样板。

  2011年,某房地产公司将某房产建设工程发包于某建设公司施工,部分工程实际由被告人徐某某负责。后因某房地产公司经营者阮某去世,徐某某向其女儿女婿讨要工程款,多次组织老年人亲属、农民工到被害人家中及其工作单位,采用穿状衣、哭闹、零钱换整再换零、打砸汽车等方式实施滋扰恐吓行为。2019年1月,被告人徐某某连续到常山农商行,采取多次纠缠逗留,扬言营业大楼项目工地会出现跳楼、拉横幅等方式实施滋扰恐吓行为,无正当理由要求退还工程保证金。

  被告人使用“软暴力”,多次恐吓他人及损毁他人财物,影响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他人生活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徐某某还有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犯罪事实,对其进行数罪并罚。

  江山法院贯彻善意执行理念,决定暂时解除对参与防疫物资生产企业的股东毛某某的限制高消费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有效保障了防护物资的生产,为疫情防控贡献了司法力量。

  江山市某集团公司系生产消防装备产品的企业,疫情发生后,公司积极丰富产品生产线,投产隔离服等防护用品。该公司股东毛某某系某旅游开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某旅游开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被法院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限高措施给毛某某外出商谈、采购机器设备、原材料等带来诸多不便,同时毛某某无法获得银行授信,为此向江山法院提出申请解除对其限制高消费措施。

  江山法院收到其申请及相关材料后,经实地查看,确认该集团公司确实在生产防护服、隔离服。为更好地服务大局,根据衢州中院以及江山法院发布的疫情防控相关文件精神,同意暂时解除毛某某的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案单从时间节点看符合破产法可撤销行为的条件的,但结合实际情况,提供案涉反担保时,双方并没有为提高其预期清偿比例而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合意。本案处理不仅是对企业运营过程中其自主合法经营行为的保护和认可,同时也能通过个案的裁判给有贷款需求的企业提供信赖利益。

  2018年10月,开化某电子科技公司向开化农商行借款300万元,其中100万元由某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同日,三方签订再抵押协议,开化某电子科技公司以抵押给开化农商行的机器设备余值为某担保公司的担保提供反担保。后办理动产抵押登记。2019年1月14日,法院裁定受理开化某电子科技公司破产清算案。某担保有限公司在为开化某电子科技公司代偿上述借款本息后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开化某电子科技公司管理人向开化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上述动产抵押行为。

  破产撤销权的设立是为了纠正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防止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本案中,虽然债权债务形成及担保行为均发生在破产受理前一年内,且动产抵押登记手续在借款和签订抵押协议之后办理,但借款、提供担保及提供反担保的意思表示同时发生,开化某电子科技公司向某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属于为新产生的债务提供担保,并没有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也未减少清偿债务的责任财产,因此某担保公司的抵押权不应当被撤销。

  考虑到被执行人经营的是当地一家规模较大的服装生产加工企业且有能力改造生产线生产防疫物资,法院及时回应企业的迫切需求,组织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沟通协调,为双方达成和解提供了便捷、快速、高效的司法服务,通过善意执行之举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从而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确保执行工作“多赢”。

  开化某服饰公司是当地较大的服饰生产、加工企业,因未能及时清偿银行借款,负责人徐某某被限制高消费。时值疫情高发期,医用口罩市场需求猛增,服饰公司改建生产线,生产医用口罩。因执行限制消费令导致部分业务无法正常运营,故向法院申请暂时解除失信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以尽快投入生产。

  执行法官收到申请后,立即与徐某某取得联系,在实地走访调查并详细了解企业的生产能力、车间建设、生产设备及原材料采购等情况后,认为公司若能生产口罩极有可能转亏为盈,联系申请人,组织双方面对面展开协商,服饰公司出具了《主动履行承诺书》,承诺赚到钱立即还款,申请人综合考虑后,终同意暂缓执行申请。半年后,该公司一次性清偿银行贷款本息。

  在疫情形势严峻、猪肉价格又持续处于高位的形势下,龙游法院在顺利完成破产重整工作后,对企业开展定点帮扶,持续救治,帮助解决复工复产过程中的信用修复、劳动用工风险防范等问题。人民法院通过延伸审判职能,发挥司法保障作用,主动帮扶企业渡过难关,助力保障民生稳定。

  龙游县某食品公司系当地唯一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因自身经营不善及债务影响,经营难以为继。2020年1月16日,该公司的破产重整计划顺利执行完毕。在复工复产中存在两个问题:老员工未与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重整后的公司信用较差,给企业融资造成一定困难。

  针对上述问题,龙游法院召开专题会议,组织业务较为精湛的法官通过线上方式对企业如何签订劳动合同开展业务指导,同时组织人员协同管理人与人民银行再次对接,解决相应问题,为重整后的新企业减轻贷款融资压力。截至2月26日,该企业的信用修复工作已经完成,也与绝大部分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公司面临的法律难题已得到解决。

  龙游法院以市场化、法治化手段解决困境企业,切实保障了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尽可能减少了因企业破产而引发的社会矛盾,也确保债权人、债务人及社会利益最大化,实现了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该公司重新投入生产后,推动了地方企业升级生产工艺,提高企业竞争力,积极带动当地经济发展。

  龙游某炭业公司成立于2004年,因工艺落后、产品单一及原材料采购成本过高等原因,利润较低甚至出现亏损状态。2019年5月6日,龙游法院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案。之后,法院积极引导企业进入重整程序,经公开招募战略投资者,引进了曾某某等三位投资人。重整后的龙游县某炭业公司创造了更多工作岗位,引进了先进工艺,发展竹炭的衍生产品,增加炭的使用功能,研发了新产品,大幅度提升了普通债权的清偿率,普通债权1万元以下部分100%全额受偿,超过1万元部分,受偿率达10%。

  龙游某炭业公司资产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面临清算周期长,拍卖变现溢价空间有限等问题考虑到普通债权清偿率,法院仔细审查,根据公司的重整可行性,裁定公司破产重整。多次引导龙游某炭业公司管理人与抵押债权人洽谈,大幅度提升了普通债权的清偿率。职工工资也一次性全额优先清偿。

  衢江法院切实贯彻落实浙高法明传【2020】163号文件精神,平衡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尽可能发挥保全财产价值,避免法院保全措施成为经济发展梗阻。人民法院要有担当精神,主动审查保全申请,对善意的保全申请要慎用保全措施,对恶意的保全申请要敢于裁定驳回,因案施策,体现促进民营公司发展的法院担当。

  原告与被告浙江某智能家居公司、第三人吴某某等4人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第三人吴某某等4人持有的浙江某智能家居公司合计3%股权。2020年10月22日,第三人吴某某等4人作出书面承诺:在案件诉讼期间共同持有该公司股权比例不会低于3%;11月9日,第三人吴某某向法院缴纳保证金242.34万元;同日衢江法院裁定驳回的保全申请。

  浙江某智能家居公司与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启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为创造上市条件,公司及股东吴某某等4人竭力维护公司诉讼诚信记录;公司及控股人吴某某具有履行能力;吴某某等4人已作出书面承诺,且吴某某已缴纳保证金。本案诉请持有该公司股权,假如因本案保全导致公司不能成功上市,事实上也损害自身利益。

  对本案的审理,柯城法院开启绿色通道,实现立案“专车道”,审理“加速度”,结案“跟踪访”。承办法官主动向当事人释明相关法律规定,迅速化解双方矛盾,确保程某某的股东权益得到充分实现,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法治思维得到真正的强化。

  2013年至2019年期间,程某某为衢州某房地产公司的隐名股东,其持有50%的股权委托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的妻子代持。后程某某与王某某夫妻发生股权确认纠纷之诉,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程某某占有该公司50%股份。取得股东资格后,为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程某某于2019年2月12日向公司邮寄《关于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函》、《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申请书》,但至答复期届满未获回复。程某某遂向柯城法院起诉。

  立案阶段,在收到起诉状后第一时间审核,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场予以立案并流转到审判部门。审理阶段,承办法官收案后第一时间查阅案卷并联系程某某,了解基本案情。在充分研判后,又立即联系衢州某房地产公司,向其阐明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受法律保护,在最短时间之内促成双方达成调解。结案后,通过审执协调机制,对协议的履行情况及时进行跟踪、回访,并建立台账,打通程某某实现胜诉权益的最后一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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