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5月20日12时46分34秒德某报警称:在高楞路口附近一由东向西直行的小车和一辆左转弯准备进入高楞的摩托车发生刮擦,一人受伤,请出警。接警后,祁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迅速赶赴现场,现场位于祁连县高楞村交叉路口处,经调查:2020年05月20日12时30分许,驾驶人德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S302线由东向西行驶至祁连县高塄村交叉路口处时,与对向行驶左转弯的韩某驾驶的普通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驾驶人韩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互与通行事故。
本案摩托车驾驶人韩某在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未遵守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规定,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韩某罚款叁佰元的公安行政处罚。
2020年05月20日12时30分许,驾驶人德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S302线由东向西行驶至祁连县高塄村交叉路口处时与对向行驶左转弯的韩某驾驶的普通两轮摩托相撞,造成摩托车驾驶人韩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驾驶人韩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八条“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车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
本案中摩托车驾驶人韩某在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未遵守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规定致使发生交通事故,人员受伤。根据法律和法规,驾驶人韩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德某在通过交叉路口减速慢行,在看到韩某驾驶机动车转弯时进行避让,由于韩某未及时减速,撞到了德某驾驶的机动车前保险杠处。故机动车驾驶人德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贴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以下规定通行:
(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1、摩托车因其方便快捷等特点备受人们的青睐。很多群众选择摩托车作为代步工具,但其中大多数人没有摩托车驾驶证。违反交通法规驾驶摩托车上路行驶,严重影响了道路交互与通行的秩序和群众的生命财产。从我局今年上半年查处的交通违法案件来看,无牌、无证驾驶摩托车的案件占比64.7%,其主要体现为:一是无证驾驶机动车人员缺乏交通安全法律知识,加之日常驾驶时很少检查的心理,而超速、超员、闯红灯和不按规定行驶等现场司空见惯,影响到其他道路参与者正常通行和道路交互与通行管理秩序工作的正常开展。二是因缺乏必要的交通安全知识和驾驶技能,不遵守交通规则,而引发的交通事故造成自己和他人的伤害,威胁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三是无证人员藐视法律,无视交通规则,轻视别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此类现象的存在严重影响道路交互与通行秩序,弱化群众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四是因诸多原因,无证驾驶人员往往欠缺合法驾驶要件,加之车辆本身来源不明、手续欠缺等更易滋生和诱发超员超速、闯红灯、酒后驾驶、交通肇事等违法犯罪案件。
2、当前,尤其以我牧区县乃至全州而言,摩托车无证、无牌问题已成道路执法的顽症,其牵涉的是广大牧民群众的生活、生产出行便利问题,也涉及每个车辆人的财产拥有问题等。目前,没有一个有力的措施杜绝或整治此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如何治理规范这项工作将是我们公安机关及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今后一个长期的硬课题、重任务。
3、整治摩托车无牌无证、驾驶人员不戴安全头盔,摩托车、电动车超员、酒驾、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闯红灯、逆向行驶等严重交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是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的重点和难点。在执法过程中要采取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方法,别一味的只是处罚。通过警示教育驾驶员等形式,教育广大摩托车、电动车驾驶人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切实提高行车安全,进一步提升驾驶人安全和文明行车意识。另外,在摩托车销售等方面加强监督管理,使每一辆上路行驶的摩托车都有号牌和车辆相关手续,坚决查处无号牌上路的现象,减少盗窃等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同时,通过邀请媒体随警采访、宣传,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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