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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案例一

产品时间: 2024-05-10 21:43:43 |   作者: 乐鱼直播官方版

详细介绍

  原告段某与被告某殡仪馆、某民政局殡葬服务合同纠纷案(案例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略有改动。文中当事人皆为化名)

  原告段某将某县殡仪馆、某县民政局起诉至法院。段某在诉状中主张:原告因其妻何某病故,与被告某殡仪馆达成殡葬服务协议,原告于 2012 年 3 月 12 日向被告某殡仪馆交纳殡葬服务费共计 10558.5 元。同日凌晨 4 时许,被告某殡仪馆为原告之妻安排殡葬车出殡。出殡过程中,由于被告的过错,造成原告亲友两死七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并将原告之妻的尸棺损坏、尸体抛出,出殡设施全部毁损,出殡被迫中断。由于被告某殡仪馆提供服务不当,造成原告经济损失达 158013 元,且经法医鉴定,原告现身患焦虑症,该焦虑症与其妻出殡时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告某殡仪馆依法应赔偿原告全部经济损失;被告某民政局作为某殡仪馆的主管机关,在管理上存在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相应的责任。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 158013 元。

  被告某殡仪馆辩称:被告某殡仪馆按《某殡仪馆经劳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表》向原告收取原告之妻病故的各项服务费仅 1682 元,某殡仪馆的服务已按收费项目对应完成,不存在过错;被告某殡仪馆没有安排车辆为原告之妻提供出殡服务,本案中的肇事车辆和司机刘某也不是某殡仪馆的车辆和司机,而是社会出租车辆,与殡仪馆没关系。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某殡仪馆的诉讼请求。

  被告某民政局辩称:被告某民政局不是本案适格主体。理由是:1、被告某民政局是国家行政机关,是殡葬行业的行政管理部门,不是殡葬业务经营单位,某殡仪馆才是殡葬业务的具体经营单位,是独立法人,且原告之妻出殡发生的交通事故已经交警部门调解结案,原告已与肇事司机达成了调解协议;2、被告某民政局没有与原告形成合同关系,不是承担违约责任的主体,不是本案的被告;3、根据合同相对性法理,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或提起诉讼,被告某民政局不是本案中殡葬服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原告不能向与合同无关的某民政局提起诉讼。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某民政局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法院认定了如下事实:2012 年 3 月 10 日,原告段某之妻何某病故,原告与被告某殡仪馆达成协议,在某殡仪馆宫殿厅为何某举行吊唁仪式。为此,殡仪馆收取了原告冰棺存放费、宫殿厅租用费、遗体接运费、抬尸费、灵堂布置费、冰棺卫生消毒费、道士费等 8 项费用共计 1682 元,向原告出具了《某殡仪馆经劳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表》,并在该表上盖了该殡仪馆财务专章。2012 年 3 月 12 日凌晨 4 时许,刘某驾驶其所有的湘 J2F0XX 轻型货车作为何某的灵车,载着何某的尸体并搭乘陈某、杨某等 16 人,从某殡仪馆出发,往株洲方向行驶。行驶过程中因道路上无灯光照明设备,车辆驶入李某违法占道堆积的一个沙堆,致车辆打滑失控冲入道路左侧水沟后向右侧翻,造成陈某与杨某当场死亡,另有七人不同程度受伤的道路交互与通行事故。该事故经某区公安交警大队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认定刘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堆积沙堆的李某负负次要责任,乘车人无责任。死者陈某、杨某的家属分别提起诉讼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法院已另案判决处理。原告单独以其妻何某出殡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而导致其经济损失未获得赔偿为由起诉了殡仪馆和所属县的民政局。

  法院认为,某殡仪馆已按《某殡仪馆经劳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表》约定的项目明细提供了相对应的服务,不存在违约和过错。载运何某尸体的灵车出殡仪馆后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不在原告与某殡仪馆的合同期限范围内,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和司机既不是某殡仪馆的车辆和司机,也不是某殡仪馆安排调用的车辆和司机,且某殡仪馆未收取原告之妻出殡服务费用,没有义务为原告安排调用出殡车辆和司机,故某殡仪馆与本案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而导致的经济损失没有因果关系。被告某民政局是殡葬行业的行政管理部门(机关法人),不是殡葬业务的经营单位,某民政局与原告没形成殡葬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就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某民政局在本案中的行政管理上亦没有过错,原告诉请的经济损失与某民政局没有因果关系,故某民政局在本案中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所涉交通事故造成二死七伤,很严重,但情节并不复杂。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大家可以看出法院的裁判思路:一、用于殡葬目的的社会车辆,只要不是接受殡仪馆的预订、管理、安排,出现交通事故致人身或财产损害时,殡仪馆就可以完全不负责任。在作出与此相关的判决内容时,法院并没考虑《殡仪馆管理条例》及相关地方法规规定运送尸体一定要使用专用殡葬车辆、殡葬车辆必须由殡仪馆经营等规定,也没有因殡仪馆的做法不符合《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的运送遗体的程序而判决殡仪馆承担相应的责任;二、无论引发民事责任的原因是不是殡仪馆一方,作为行政机关的民政局是不承担殡葬服务合同引发的民事责任的。该观点符合《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的一般性规定,无需多谈。民政局没必要做如此复杂的答辩。

  根据法院的上述判决思路,殡仪馆在无自备殡葬车辆或自备殡葬车辆没办法使用而一定要使用社会车辆的情况下,尽可能不要为当事人安排或联系社会车辆,也不要将一些违规从事殡葬业务的社会车辆纳入自己的管理或调度范围。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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